中國儲能網訊:中國碳排放交易權試點的七“兄弟”終于要聚齊了。
5月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其已在3月27日的重慶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
該《辦法》對碳排放配額管理、碳排放MRV、交易方式以及監(jiān)督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該《辦法》中并無履約期信息、利用靈活履約機制的比例等。
“這些細節(jié)在《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中,將會于5月中旬公布”,重慶方面相關人士5月5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
《21世紀經濟報道》從權威渠道獲悉, CCER設置的比例約為8%,對項目地域進行了限制,也把水電減排項目排除在外。
另外,重慶方面也允許個人和機構參與碳交易。
目前,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時間依然未確定。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此前曾暫定開市時間為5月12日,不過目前開市時間依然未定。
“有可能是5月下旬,也有可能是6月上旬”,上述人士表示。
據了解,目前重慶市納入范圍為2008-2012年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超過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所有工業(yè)企業(yè),不包括建筑和交通,總共納入數目為240家左右。
另外,相關《重慶市關于碳排放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也于4月23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包含了懲罰機制。
“這相當于法律依據,這樣可以保證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期間有一個法律保障”,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
配額量約為1.3億噸
《21世紀經濟報道》獨家獲悉,重慶碳排放交易配額總量為1.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按照《京都議定書》就是納入了六種溫室氣體,因此我們操作過程中也是計算六種溫室氣體,而最后交易的標的為二氧化碳當量,而非二氧化碳一種溫室氣體”,相關人士表示。
《辦法》顯示,配額總量控制目標在國家和重慶市確定的節(jié)能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約束性指標框架下,根據企業(yè)歷史排放水平和產業(yè)減排潛力等因素確定。
根據《重慶市“十二五”節(jié)能減排工作方案》顯示,到2015年,重慶市單位地區(qū)生產總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單位工業(yè)增加值能耗下降18%。
事實上,由于重慶經濟情況的特殊性,重慶在目前配額方面的配置相對較為寬松,采取企業(yè)歷史排放水平確定基準配額總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重慶配額總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所有試點企業(yè)配額之和,并非要求每個企業(yè)碳排放絕對量逐年減少。企業(yè)每年所獲配額是在政府年度配額總量控制目標下,根據企業(yè)年度需求量申報等因素確定。
與其他試點地區(qū)相比,重慶市從鼓勵企業(yè)積極參與出發(fā),配額總量控制相對比較寬松,且對于企業(yè)提高產量的情形,還設計了配額調整機制,對排放缺口補發(fā)相應配額,使企業(yè)不因提高產量受到排放制約,從而保障企業(yè)正常經營和良好發(fā)展。
目前納入的約為240家控排企業(yè)都是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達到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
重慶市發(fā)展改革委表示,碳排放權交易一方面要確保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同時也要充分考慮試點企業(yè)的發(fā)展空間和利益。
事實上,為了保證重慶企業(yè)積極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中來,重慶市相關部門與所有控排企業(yè)進行了不下4次的集體培訓。在《辦法》中第十條也體現重慶給企業(yè)很大的空間,“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xù)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我們要保證企業(yè)參與其中,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前述人士表示,目前大部分企業(yè)都非常配合。
CCER比例設置為8%
各地出臺碳交易辦法時,其中最吸引碳商關注的內容之一便是靈活機制CCER的設置。
如其他碳交易試點一樣,重慶同樣設定了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靈活機制。
根據《辦法》顯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數量不得超過審定排放量的一定比例,且產生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減排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比例和對減排項目的要求由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辦法》目前并沒有更多關于適用比例的說明?!?1世紀經濟報道》從權威部門獨家獲悉,CCER使用比例為8%,并且有區(qū)域的限制,相關減排項目需要為重慶本地。除此之外,受偏好項目為清潔能源以及非水電項目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項目已經明確排除。
“因為重慶水電項目很多,而且一個水電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很多。由于前期市場需求并不大,所以我們將其排除”,前述人士表示。
同時,重慶方面也鼓勵配額管理單位使用林業(yè)碳匯項目等產生的經國家備案并登記的減排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控排企業(yè)以外,重慶方面也允許機構與個人參與交易。
《辦法》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和自然人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當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取得交易主體資格”。
建立懲罰機制
《辦法》也明確了一些懲罰機制,但是并不明確。
具體而言,“配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拒絕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公開通報其違規(guī)行為;3年內不得享受節(jié)能環(huán)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3年內不得參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節(jié)能環(huán)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評先評優(yōu)活動;配額管理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yè)的,將其違規(guī)行為納入國有企業(yè)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另外,相關《決定》也于4月23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也包含了更高層面的懲罰機制。
該《決定》規(guī)定,配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拒絕接受核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配額管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主管部門根據其超出清繳配額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繳期屆滿前一個月配額平均交易價格的3倍予以處罰。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由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這相當于人大立法,給予重慶碳市場像深圳碳市場一樣法律的保障。事實上,這樣可以保證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期間有一個法律依據”,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