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訊:為幫助企業(yè)更好地理解法規(guī)要求,RCI將以微信圖文形式推出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盡職調查Q&A系列,敬請關注。與此同時,期待與各相關方進行交流討論。
*注: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有關法條中文翻譯以及與法條有關的Q&A為RCI研究團隊獨立見解,僅供市場主體做合規(guī)參考,不代表歐盟立法機構和執(zhí)行機構意見。
關于經濟運營商(economic operators)
經濟運營商是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當中出現頻次最高的一個專有名詞。根據該《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合規(guī)義務的主體叫做“經濟運營商”(economic operators)。
關于經濟運營商的定義,歐盟在《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文本最開頭的《2023年7月12日通過的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關于電池與廢電池的第2023/1542(EU)號法規(guī)對第2008/98/EC號指令和第 2019/1020(EU)號法規(guī)的修訂,并廢除第 2006/66/EC號指令》第63條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就本條例而言,‘經濟運營商’應理解為涵蓋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履行服務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負有與該法規(guī)相關義務的制造電池、提供電池、將其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
此外,《法規(guī)》在“第一章:總則-第3條‘定義’第22條”指出,“‘經濟運營商’是指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或履行服務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們應當承擔與以下活動相關的義務,即電池制造、重新使用準備、再利用準備、再利用或制造,依照本法規(guī)要求將電池提供或投放市場(包括以線上方式)或將電池投入使用”。
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在“第VII章:經濟運營商履行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的義務”集中提出了對電池供應鏈盡職調查的有關規(guī)定。
該章節(jié)所列條款為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的基礎法律框架,有關落實和執(zhí)行盡職調查的相關二級授權法案將在2025年2月18日推出。
第VII章:
經濟運營商履行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的義務
第47條 本章范圍
第48條 電池盡職調查政策
第49條 經濟運營商的管理體系
第50條 風險管理義務
第51條 針對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的第三方驗證
第52條 電池盡職調查政策信息披露
第53條 盡職調查計劃的認可
第47條 本章范圍
本章不適用于上一財年之前的財政年度凈營業(yè)額低于4000萬歐元的經濟運營商,且不適用于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范圍內營業(yè)額超過4000萬歐元的經濟運營商。
本章不適用于將經過再利用準備、回收利用準備、回收利用或再制造的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經濟運營商(在進行此類操作之前,此類電池已投放市場或已投入使用)。
實施本章要求不影響歐盟法律法規(guī)對關于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qū)的礦物和金屬的盡職調查義務的規(guī)定。
Q: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經濟運營商是指誰?
A:將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經濟運營商,也就是在歐盟市場銷售電池、使用電池的市場主體。
Q:什么樣規(guī)模的經濟運營商需履行電池盡職調查義務?
A:上上一財年(n-2年,n為當前財年)營業(yè)額超過4000萬歐元的經濟運營商。
Q: 上上一財年營業(yè)額的統(tǒng)計對象是誰?
A:以每一個獨立法人實體作為營業(yè)額統(tǒng)計對象,不適用母子公司合并報表的情況。
Q:哪些情況可豁免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A:所銷售或使用的電池原料來自二次料或回收料的經濟運營商無需履行本《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盡職調查義務。
Q:是否存在本《法規(guī)》盡職調查要求之外的例外情況?
A:存在,其他歐盟法規(guī)所要求的涉及沖突和高風險地區(qū)礦產原料的盡職調查有關規(guī)定,有關經濟運營商應按照相關法規(guī)要求履行義務,與本《法規(guī)》當中有關盡職調查的要求彼此不沖突。
第48條 電池盡職調查政策
1.自2025年8月18日起,將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服務的經濟運營商應履行本條第2款、第3款以及第49條、第50條和第52條規(guī)定的盡職調查義務,應為此制定并實施電池盡職調查政策。
2. 本條第1款中提到的經濟運營商應允許指定機構(notified body)根據第51條對其電池盡職調查政策進行驗證(“第三方驗證”),并由指定機構定期進行審核,以確保經濟運營商依據第49條、第50條和第52條保留并實施電池盡職調查政策。指定機構應向接受審核的經濟運營商提供審核報告。
3. 本條第1款所指的經濟運營商應保存證明其履行第49條、第50條和第52條規(guī)定義務的文件,包括第51條所述驗證報告和批準決定以及本條第2款所述審核報告,保存期限為相關電池盡職調查政策下所制造的最后一件電池產品投放市場后的10年內。
4. 在不損害經濟運營商對其履行電池盡職調查政策所規(guī)定的責任情況下,本條第1款中提到的經濟運營商可以為遵守第48、49、50和52條規(guī)定的要求,與其他行為人合作,包括經本《法規(guī)》認可的盡職調查計劃 。
5. 到2025年2月18日,歐盟委員會應發(fā)布關于適用第49條和第50條規(guī)定的盡職調查要求指南,該指南應涉及附件X第2點提到的風險,特別是與附件X第3點和第4點提到的國際文書相一致。
6. 為向經濟運營商履行本《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盡職調查義務提供信息和支持,成員國可單獨或聯合設立并運營專門的網站、平臺或門戶網站。
7. 歐盟委員會可在現有歐盟行動基礎上對第6款中提到的成員國支持措施進行補充,以支持在歐盟和歐盟之外的第三國開展盡職調查,并可制定新措施幫助經濟運營商履行本《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
Q:經濟運營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什么時候?
A:自2025年8月18日起。
Q: 經濟運營商是否需制定電池盡職調查政策?
A:需要。
Q:盡職調查證明材料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A:應在符合《法規(guī)》適用范圍的電池投放市場后10年內保留。
Q:盡職調查政策是否需要進行第三方審核?
A:需要,《法規(guī)》對經濟運營商的盡職調查政策提出了兩個層面的要求,一是經濟運營商委托第三方進行驗證,二是由歐盟指定機構定期開展審核。
Q:《法規(guī)》是否指定了用于盡職調查審核的特定標準?
A:目前暫無,但歐盟將認可符合條件的盡職調查標準及其審核項目,經濟運營商可通過參與經歐盟認可的盡職調查項目來取得本《法規(guī)》盡職調查合規(guī)。
Q:歐盟將在何時發(fā)布盡職調查要求指南?
A:將在2025年2月18日發(fā)布,指南即為經濟運營商需遵守的盡職調查要求細則。
Q:歐盟是否會建立專門的電池盡職調查網站?
A:歐盟不會建立統(tǒng)一的網站,《法規(guī)》適用范圍內的成員國可單獨或聯合建立盡職調查信息支持系統(tǒng)網站。
Q: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盡職調查的地理范圍是否僅限于歐盟?
A:不止在歐盟,還包括歐盟以外的第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