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wǎng)訊:王某向北京市財政局提出關于北汽新能源汽車補貼的信息公開申請,市財政局向王某公開相應信息后,王某不服提起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故王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某仍不服,提起上訴。5月18日下午,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本案,市財政局副局長趙彥明出庭應訴。
不服補貼告知 男子狀告市財政局
2014年12月4日,市財政局收到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王某要求市財政局以紙質(zhì)文本形式分別公開“財政局對北汽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文號”、“2013年至今對北汽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數(shù)量”。
2014年12月22日,市財政局作出第44號、第45號告知書,告知王某其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其中,第44號告知書通過附件京財經(jīng)一[2014]449、京財經(jīng)一[2014]1271兩個正式文件告知相關的補貼依據(jù)及標準。第45號告知書告知了補貼數(shù)量。市財政局將上述告知書及其附件郵寄送達王某。
王某不服上述告知書,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2015年4月27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決定延長案件審理期限30日。2015年5月11日,市政府作出第304號、第305號決定書,決定維持第44號告知書、第45號告知書,并將該決定書送達市財政局與王某。王某不服,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市政府的復議決定書,確認市財政局的告知書違法。
兩被告否認違法 法院一審駁回起訴
一審時,王某認為,新能源汽車補貼金額與財建[2013]551號文中規(guī)定的應補貼金額有很大出入。2013年的補貼在告知書附件京財經(jīng)一[2014]1271號文擬定之前便已撥付。另外,市政府超期作出復議決定,復議程序違法。
市財政局及市政府則認為,市財政局按照王某的申請依法作出告知,告知書內(nèi)容并無不妥。市政府受理復議申請后,考慮到案件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遂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延長審理期限,并將延期通知書送達王某。
一審法院認為,市財政局已經(jīng)公開了王某申請獲取的相關信息,其作出的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市政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亦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程序,復議決定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2016年5月18日下午,一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市財政局副局長趙彥明出庭應訴。
市政府復議程序 是否合法成焦點
二審中,王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jù):一、申請行政復議的快遞回執(zhí)單,證明市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的時間是2015年2月17日,而不是2015年2月25日。二、京財經(jīng)一指[2013]2129號通知,證明市財政局在2013年進行超額補貼。市政府認為第一項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其已經(jīng)在一審中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市政府是在2015年2月25日收到的復議申請。市財政局對第二項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庭審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即市財政局作出的信息告知書與王某的申請是否相對應和市政府的復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
針對市財政局作出的信息告知書與王某的申請是否相對應,王某對京財經(jīng)一[2014]1271號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文件是在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才制作的,且該文件是在2014年制作的,不能作為2013年補貼的依據(jù)。
市財政局則認為其已經(jīng)按照王某的申請告知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市財政局在一審中陳述財政補貼與一般行政行為不一樣,如有必要,財政補貼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不是必須于公布之后才可以執(zhí)行。
針對市政府的復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王某主張其是在2015年2月16日向市政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市政府于2015年2月17日簽收,一審認定王某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復議錯誤。市政府于2015年3月9日向市財政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違法,法律規(guī)定是收到復議申請后7日內(nèi)送達。市政府向王某送達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超期。
市政府則主張其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復議申請,2015年2月18日至24日是春節(jié)法定假期。市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向市財政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市財政局于2015年3月9日收到,送達程序并不違法。市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同日向王某送達,郵件被退回,后市政府進行了第二次郵寄,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簽收。
目前,本案仍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