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的批復
閩政文〔2018〕73 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的廈門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廈門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資函〔2017〕783號),現具體批復如下:
一、同意廈門市同安區(qū)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245.9776公頃(其中耕地41.0101公頃)、未利用地9.923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另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6.8518公頃;將國有未利用地7.645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270.3983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廈門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用地。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核發(fā)劃撥決定書并上傳土地市場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
二、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政府要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要求,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建設。耕地開墾費按規(guī)定繳納。
三、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四、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要對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后實施情況,按反饋制度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督促項目用地單位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六、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有關要求,涉及各類保護區(qū)的用地,應嚴格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